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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海涛、耿保栓诉被告李娜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29号 原告耿海涛,男,1989年9月28日生。 原告耿保拴,男,1962年12月12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娜,女,1986年10月29日生。 被告李金付,男,1962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29号
原告耿海涛,男,1989年9月28日生。
原告耿保拴,男,1962年12月12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娜,女,1986年10月29日生。
被告李金付,男,1962年11月8日生,系李娜父亲。
被告朱春荣,女,1965年5月12日生,系李娜母亲。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耿海涛、耿保拴与被告李娜、李金付、朱春荣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海涛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信龙,被告李娜,被告李金付,被告朱春荣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耿海涛与被告李娜经媒人张明才介绍订婚,被告方共向原告人索要彩礼四次,第一次11000元,第二次2万元,第三次9000元,第四次6500元,并向原告索要黄金手饰(项链、手链、戒指各1枚)。被告方为达到某种目的,李娜拒不与耿海涛办理结婚手续,又外出打工,联系全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方彻底失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6500元及三金(项链、手链、戒指各1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耿海涛身份证。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彩礼清单。
4、购买手饰证明。
5、现金打款单。
6、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当庭证言。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索要数项彩礼不属实,订婚及结婚彩礼共3.1万元,且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用所收彩礼购买嫁妆,都在原告家,手饰更不应返还,属于赠与。2015年2月11日双方结婚,婚后原告不同意结婚登记,故非被告推拖登记。被告每月都回家,后去郑州打工,但是双方一直手机联系。被告住院原告也不去照顾,且康复后,原告也不来接,所以原告诉称根本不实,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已结婚,且被告也已怀孕,但未生育。故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裕阳家电购物收据。
2、嫁妆明细。
3、婚后花费明细。
4、银行往来明细表。
5、证人朱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当庭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付系被告李娜之父,被告朱春荣系被告李娜之母。2013年12月份,原告耿海涛与被告李娜经媒人张明才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转交给被告11000元。2014年1月1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时,经媒人手原告转交给被告李娜20000元及三金(项链、手链、戒指各1枚),被告李娜陪嫁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个,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以支付婚约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6500元及三金(项链、手链、戒指各1枚)。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习俗订立婚约并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000元,并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在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被告李娜在结婚时购买的嫁妆等物品已陪送到原告耿海涛家,且双方已同居生活,故应适当返还原告18000元彩礼为宜。原告给付被告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属赠与性质,对原告要求返还该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超出彩礼款的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出,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金付、朱春荣虽系被告李娜之父母,但被告李金付、朱春荣未收取彩礼款,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返还彩礼义务人,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金付、朱春荣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耿海涛彩礼款现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耿海涛负担200元,被告李娜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