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郭海燕诉被告马金芝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郭海燕,男。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芝,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马金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郭海燕,男。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芝,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马金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