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郭海燕,男。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芝,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马金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