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闫瑞侠,女。 被告:徐书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侠与被告徐书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瑞侠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瑞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瑞侠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