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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水歌诉被告齐建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51号 原告:郭水歌,女。 委托代理人:孙付强,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建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水歌与被告齐建刚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水歌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51号
原告:郭水歌,女。
委托代理人:孙付强,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建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水歌与被告齐建刚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水歌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水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水歌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