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07号 原告王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贺同敬,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