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67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