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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67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67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