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初字第032号 原告王柱,男,39岁。 委托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猛,男,24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附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柱与被告石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王柱负担。 审 判 长 郭向前 代理审判员 乔 洋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