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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5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198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