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刁某甲,男,1951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人民陪审员 孙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