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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刁某甲,男,1951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54号
原告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刁某甲,男,1951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人民陪审员  孙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建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