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