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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2号
原告刘某甲,女,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城北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晓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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