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刘勤与被告李琰、李建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勤,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琰,男,约35岁,汉族,市民。 被告李建云,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勤,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琰,男,约35岁,汉族,市民。

被告李建云,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与李琰、李建云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为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林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