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刘勤,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琰,男,约35岁,汉族,市民。 被告李建云,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与李琰、李建云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为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