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庞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