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37号 原告宋雷博,男,198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玲,男,1977年出生。 被告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君,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云舟,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松林,男,1974年出生。 被告张华君,男,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云舟,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兴,男,1978年出生。 被告赵红梅,女,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兴(系赵红梅丈夫),男,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雷博与被告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松林、张华君、王红兴、赵红梅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雷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雷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雷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波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