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张保玉,男,1943年出生。 被告张新贵,男,66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代楼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玉与被告张新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玉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