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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玉与被告张新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张保玉,男,1943年出生。 被告张新贵,男,66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代楼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玉与被告张新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张保玉,男,1943年出生。
被告张新贵,男,66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代楼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玉与被告张新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玉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海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