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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书芳与被告杨振亭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杜书芳,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和平,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亭,男,1962年出生。 原告杜书芳与被告杨振亭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杜书芳,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和平,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亭,男,1962年出生。
原告杜书芳与被告杨振亭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书芳的委托代理人和平、被告杨振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款50万元,月息4份,期限3个月,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不能偿还借款,同时称再借我5万元即可周转开。经协商,被告又向我借款5万元不计利息,被告仍不能解决还款问题。无奈2013年7月16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被告以66万元的价格将翻新后的房屋转让给我以抵偿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腾出房屋,故请求判令原、被告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在三个月内腾出房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振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之间达成过房屋转让协议,事情起因是我借原告钱做生意,想着用几个月就把钱还给原告,结果钱还不上,我只好拿房子来抵账。我同意按我们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房产转让问题无争议,原、被告只需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即可,不需要法院确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书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涛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汉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