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上民初字第0016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4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又名郭某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系郭某之父),男,1968年4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耿 伟 人民陪审员 徐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永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