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梁同朝,男,1942年出生。 被告邓云发,男,1957年出生。 被告胡金巧,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同朝与被告邓云发、胡金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同朝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同朝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同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