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旗,任经理。 被告湖北旭阳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荣青,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旭阳纺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妍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罗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