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某,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