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93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