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祥,南阳市宛城区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祥,南阳市宛城区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艾晓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