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祥,南阳市宛城区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