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7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64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