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60号 原告梁同朝,男,1942年出生。 被告姚书华,女,88岁。 被告王福兴,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同朝与被告姚书华、王福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同朝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同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同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