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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程月,女,1988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程月,女,1988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与被告宋峰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