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程月,女,1988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与被告宋峰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