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艾平,男,199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会雪,女,1988年出生。 被告王会转,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康(系王会转丈夫),男,198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平与被告王会雪、王会转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 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