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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韩佳佳、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王拥军,男,198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韩佳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雪岩(系韩佳佳叔父),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王拥军,男,198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韩佳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雪岩(系韩佳佳叔父),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5074011-2。
法定代表人罗时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680744-9。
代表人孙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春全、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韩佳佳、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拥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拥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 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