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 被告翟某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永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