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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新野分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程雷,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新野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915685-8。 代表人曹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程雷,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新野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915685-8。
代表人曹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新野分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雷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柳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