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上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永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