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崔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陈某甲,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芦庄社区12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0602071X。 被告崔某乙,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孟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陈某甲,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芦庄社区12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0602071X。
被告崔某乙,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17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03147221。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崔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海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