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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建华与被告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罗建华,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沛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书浩,男,1949年出生。 本院在审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罗建华,男,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沛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书浩,男,194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华与被告新野县红宝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涛
审 判 员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