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60号 原告秦泽武,男,1972年出生。 被告白雪凡,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泽武与被告白雪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泽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泽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泽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飒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