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2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