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38-3号 原告张飞,男,1985年2月5日出生。 被告刘朝怀,男,40岁。 被告王晓峰,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刘朝怀、王晓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减半收取7825元,共计128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荡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