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飞与刘朝怀、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38-3号 原告张飞,男,1985年2月5日出生。 被告刘朝怀,男,40岁。 被告王晓峰,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刘朝怀、王晓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38-3号
原告张飞,男,1985年2月5日出生。
被告刘朝怀,男,40岁。
被告王晓峰,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刘朝怀、王晓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减半收取7825元,共计128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荡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