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31号 原告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铭华,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杰,新野县五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烈,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烈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野县五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邓 丽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