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12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2006年7月26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祖父,其监护人),男,193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方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诉称,我父亲张某丙2011年2月7日因患败血症死亡,母亲方某某于2012年1月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方某某,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系申请人张某甲母亲。张某甲生于2006年7月26日,其父亲张某丙2011年2月7日因患败血症死亡,母亲方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张某甲随其祖父张某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方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宣告方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