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简某某,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孝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