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吕某甲,女,200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吕某乙,男,2009年3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吕欢应(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要求宣告贾新娟失踪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