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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要求宣告贾新娟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吕某甲,女,200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吕某乙,男,2009年3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吕欢应(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吕某甲,女,2007年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吕某乙,男,2009年3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吕欢应(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要求宣告贾新娟失踪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撤回宣告贾新娟失踪的申请。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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