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96号 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朝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纯潇,任经理。 被告薛纯潇,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齐建华,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薛纯潇、齐建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820元,由原告新野县荣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胜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 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