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沙民初字第00093号 原告齐朝瑾,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吕建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杨红来,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瑾与被告吕建智、杨红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朝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朝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朝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齐朝瑾负担。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博 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朝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