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马重敏,男,1968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建军,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红林,女,1968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重敏与被告马红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重敏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重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重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马重敏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