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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重敏与马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马重敏,男,1968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建军,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红林,女,1968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马重敏,男,1968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建军,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红林,女,1968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永,新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重敏与被告马红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重敏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重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重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马重敏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