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11号 申请人陈某甲,男,200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姑母,其监护人),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陈某甲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甲诉称,我母亲张某某于2011年3月外出,父亲陈某丙于2013年5月8日因病死亡,经申请人及亲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张某某,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系申请人陈某甲姑母。张某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陈某甲随其姑母陈某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现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