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64号 原告赵丰宾,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斌,新野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负责人孙玲,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丰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丰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赵丰宾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荡 审 判 员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