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8号 原告徐振,男,1985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萍,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彦龙,男,1988年出生。 被告郑旭,男,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与被告孙彦龙、郑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