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田西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王中林,男,1977年2月15。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西丛与被告王中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西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西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西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永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