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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西丛与被告王中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田西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王中林,男,1977年2月15。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西丛与被告王中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西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4号

原告田西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王中林,男,1977年2月15。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西丛与被告王中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西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西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西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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