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03号 原告张德亮,男,196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荣德,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诉被告于荣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亮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亮负担。 审判员 王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