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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德亮与被告于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03号 原告张德亮,男,196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荣德,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03号

原告张德亮,男,196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荣德,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诉被告于荣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亮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亮负担。

审判员  王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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