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第00028号 原告齐玉多,男,1949年出生。 被告苏吉均,男,195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多与被告苏吉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玉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