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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玉多与被告苏吉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第00028号 原告齐玉多,男,1949年出生。 被告苏吉均,男,195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多与被告苏吉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多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第00028号

原告齐玉多,男,1949年出生。

被告苏吉均,男,195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多与被告苏吉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玉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玉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玉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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