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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兵绑架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05号 罪犯高小兵,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523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05号
罪犯高小兵,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小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于2010年3月1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小兵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高小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高小兵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
罪犯高小兵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共受到行政奖励表扬8次,行政奖励记功1次,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较差档次,2014年被评为较差档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小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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