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磊磊故意伤害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5号 罪犯许磊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5号
罪犯许磊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磊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于2006年2月17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磊磊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许磊磊酒后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许磊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处许磊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曾于2008年5月28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0年8月30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月17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3个月。
罪犯许磊磊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连续行政奖励表扬4次,行政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磊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磊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200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万宝诈骗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