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鑫鑫抢劫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98号 罪犯秦鑫鑫,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98号
罪犯秦鑫鑫,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鑫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于2013年1月16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鑫鑫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1年9月14日下午,秦鑫鑫与胡文博(已经判刑)二人因身上没钱便预谋将被害人魏巍新买的助力摩托车抢走卖掉。当天下午18时许,二人以唱歌为由将被害人约至KTV包房内,在唱歌期间,胡文博提出要求借用助力车,遭被害人拒绝后,二人便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将钥匙抢走。被害人追至门口阻拦二人骑走助力车时,秦鑫鑫用车锁朝被害人头部砸了一下致其受伤。秦鑫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罪犯秦鑫鑫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共受到监狱行政奖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鑫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鑫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许磊磊故意伤害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